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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月29日上午,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新規,明確“人民法院審理減刑、假釋案件,應當在立案後五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、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”。最高法新聞發言人介紹,所謂向社會公示,原則上應當通過互聯網公示。(4月29日新華網)
  有報道稱,全國目前在押犯每年有二至三成可獲減刑,但在押的貪腐官員獲減刑的數量大大高於該比例。集中在“前官員”群體身上的減刑、假釋,招致沸沸揚揚的爭議,甚至有損公眾對法治的信心。
  原本包含司法善意的減刑、假釋制度會在具體的執行中走偏,關鍵在於此類執行的相對封閉性。在當下的制度安排中,減刑、假釋決定的給出,多集中在從監獄到法院的單一運作程序中,再加上權力因素的影響,出現涉及減刑與假釋的腐敗現象不足為奇。
  如此看來,此次最高法減刑與假釋新規的最大亮點,顯然在於“互聯網公示”。法的善意只能以嚴格的程序載體和監督來兌現,公示正是一種看得見的監督。將公示上升到“互聯網”層面,無疑是對監督權的主動拓寬:信息在網上流傳意味著公示期限的無限延長,也意味著它要經受更挑剔的審視。
  不過,公示之外還要有相應的追責措施,兩者是相輔相成的。有如影隨形的監督,有從未遠離的責任釐清,減刑與假釋才能重新回到激勵性的起點。
(原標題:假釋新規亮點在於“互聯網公示”)
(編輯:SN09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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